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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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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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文 本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科学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宁波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行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次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大纲》和《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宁波生态市建设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和“六大联动”的要求,注重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开源、节流、保护并重,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区域内有限的水资源,基本实现规划期内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原则:开源节流、保护环境、强化管理、平衡供需、持续发展。
第四条 规划任务
在全面摸清水资源动态变化的基础上,合理预测用水需求,科学确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对策与措施,研究并确定水源工程建设布局,统筹安排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宁波市全境(含海岛)。
第六条 规划标准与期限
城乡生活和重要工业用水保证率为95%,一般工业用水保证率为90%,农业灌溉用水保证率为80~90%,环境用水保证率为75~80%。
规划期限为2005年至2030年。
第七条 法律地位
本规划由《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说明书》和《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文本》组成。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作为宁波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配置的技术性、行政性法规,凡在宁波市域范围从事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一切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划。
宁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文本).doc